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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3-15-普通人「怕官司」,也來自對法律的陌生

普通人 “怕官司”,也來自對法律的陌生#

#Omnivore

Highlights#

程序性司法與抗辯制:現代法律追求程序公正,要求當事人積極參與,而非依賴包青天式的法官。 ⤴️ ^b632f435

法官不是包青天。沒有青天大老爺給你主持公道,我們要自己為自己主持公道,當然這是在法律的框架下。法律給了我們一套可以操作的自己給自己主持公道的框架。這是現代法律和古代衙門的區別,這一點大部分中國人可能並沒有意識到。而西方由於西方法系注重辯論等特色,反而民眾對這個接受程度很高。

現代法律設計特別講究程序,實際上是要求法官退到後面去,讓當事人自己去爭取權益,這恰恰要求每一個人積極主動地去維護自身的利益。 ⤴️ ^f48754f5

這都不是法律最真實的狀態。法律既不像你所期待那般正義,又不像你想象的黑暗,真實的法律可能會介於這兩者之間。 ⤴️ ^38fc2d5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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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:青年志 Youthology(ID:openyouthology001),對話:翟志勇(北京航天航空大學法學院教授)、陽少,原文標題:《對法律的恐懼與失望,也來自對法律的陌生》,題圖來自:視覺中國

本文討論了普通人對法律的恐懼與失望,以及對法律的陌生感。作者指出,普通人對法律的期望往往源於對包青天這樣 “大家長” 形象的向往,但現代法律更注重程序和個體的積極參與。此外,文章還探討了法律觀的變化、法律與實踐的關係以及如何與 “惡法” 共處等問題。

・🎯 法律觀矛盾:普通人對法律渴望正義,但又感到陌生、恐懼與失望。

・💡 == 程序性司法與抗辯制:現代法律追求程序公正,要求當事人積極參與,而非依賴包青天式的法官。==

・👥 普通人參與法律:推動法治進步的力量源於關注具體問題的個體,他們積極推動對關注領域的法律的討論和改進。

過去幾年,許多人開始惡補法律知識。而法學學者翟志勇在 “看理想” 上對於熱點的剖析,不時能幫助我們從法律層面梳理思路。在《有必要談談〈第二十條〉的問題》一文中,他分析了電影《第二十條》對真實事件的改編,特別是其中對律師的削弱和檢察官的強化,一部講述法治進程的電影,就這麼有意無意地回到了老百姓對於 “青天大老爺” 的期盼。

電影拧巴的地方,恰恰也投射了公眾對於法律矛盾的認知:** 一方面渴望法治,另一方面又對法律感到陌生、恐懼與失望。** 人們總在法律是 “正義的化身” 和 “複雜的黑箱” 這兩極間搖擺,那麼真實世界中的法律是什麼樣的?

從這種矛盾的 “法治觀” 出發,“問題青年” 和翟志勇聊了聊。我們如何從 “立法者” 的視角來理解 “立法” 的邏輯和其有限性?在法治建設有待完善的進程中,個體又該如何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?

一、人們為何總期盼 “青天大老爺”?

** 陽少:** 我們的法治觀似乎存在著一種深遠的矛盾:儘管進入所謂的法治社會已有四十餘年,公眾對於法律本身仍有很多的無知、恐懼和失望。春節檔上映的《第二十條》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,儘管這是一部關於法治的電影,但創作者有意無意間還是表現出了對於 “青天大老爺” 的期盼,您怎麼看待這種矛盾呢?造成矛盾的原因又有哪些?

** 翟志勇:** 中西方對於理想法律形象的理解和想象是完全不同的。中國人過去最熟悉的法律形象是包青天,特別是經過影視劇塑造的包青天。我們小時候看電視,“青天大老爺” 一出現就感覺特別親切:你有冤喊冤,他就會替你做主。在這個過程中不需要有特別大的付出,只要擊鼓鳴冤,然後等待,你所期待的正義就能夠實現。

但這其實和現代法律的設計是完全不一樣的,法官不會主動幫你實現正義。== 現代法律設計特別講究程序,實際上是要求法官退到後面去,讓當事人自己去爭取權益,這恰恰要求每一個人積極主動地去維護自身的利益。==

作為對比,西方的正義女神跟包青天最大的區別在哪裡?不是性別也不是膚色,而是眼睛。包青天額頭上還有一個天眼,意味著他可以明察秋毫,但正義女神的眼睛恰恰是被蒙起來的,她並不主動去看,只是被動在聽當事人各自的陳述。

包青天這樣一個主動且明察秋毫的法律形象,迎合並塑造著老百姓對於法律的期待。我在節目裡常說法律是我們身邊 “最熟悉的陌生人”,原因就在於我們總是在期待 “包青天” 這樣一個大家長,他能夠幫你去做主,而一旦這個期待不能實現的時候,就容易走向另一個極端 —— 對法律厭惡和疏離:法律本應給我實現正義,但它不能夠實現,因此法律就是不正義的。

所以我們在看和法律有關的影視劇總是容易心潮澎湃,內心高呼 “正義可能遲到,但不會缺席”,回到現實卻發現法律連很小的問題都不能解決,然後覺得法律是不公正的。== 這都不是法律最真實的狀態。法律既不像你所期待那般正義,又不像你想象的黑暗,真實的法律可能會介於這兩者之間。==

** 陽少:** 現實中的法律似乎有著非常高的實踐門檻,有著複雜的語言體系,普通人很容易 “望文生畏”。您在節目裡也說過,法盲不分學識跟財富,甚至專業的法律從業人士也可能是法盲。因為法律條文實在太多,每個專門門類都有相關的律師,門類間又有壁壘。為什麼現代法律會形成如此大的認知盲區呢?

** 翟志勇:** 我在節目一開始就提出來了一個幫助我們理解法律的視角 ——立法者的視角。因為很多時候大家是從一個守法者的角度去理解法律的,我們更關心自己是不是違法了?別人是不是給我設置了一個法律陷阱?我們往往只關心跟自身利益相關的法律片段,這樣就會使得對於法律的認識往往用 “利益是否得到實現” 來評判,實現了法律就是好的,沒實現就是不好的。而立法者的視角,會要求我們從總體上去理解法律在整個現代社會的面貌與位置。

我有一個不太恰當的比喻:** 法律構成了整個現代社會的操作系統。** 像電腦和手機,你得有了操作系統才能在上面跑各種程序。如果說法律是現代社會的操作系統,那對應到傳統的中國社會則是倫理和道德,中世紀的西方則是宗教。因為現代社會不可能靠倫理和宗教來構成社會的底層規則,取而代之的便是法律。我們每個人都生活在法律這個巨大的系統裡,我們所期待的正義,實際上是在系統裡經過了複雜的法律程序後的結果。

我特別喜歡講卡夫卡在《審判》裡寫的寓言故事:一個鄉下人來到法律城堡前,他想要進去,門是開著的,門衛說,你可以進去,但要等一會兒。中途門衛還跟他說,你可以進去了,但裡面還有一個比我更兇的門衛。鄉下人就一直在門口等著,最後等了大半輩子也沒進去。直到鄉下人快死的時候,他問門衛,為什麼我在這裡等了大半輩子,門也是開著的,但最後只有我一個人來呢?門衛說,因為這道門是專門為你而開的。

關於這個寓言有各種解讀。我自己的解讀是,鄉下人終其一生不敢走進法律的城堡,其實就是一種恐懼,因為他對於法律的城堡沒有整體上的認識,只是聽說裡邊有更嚴厲的守衛,就不敢再走近一步。我想很多時候,現代人對於法律的恐懼和拒斥,也是源於這樣一種恐懼,覺得踏入法律的門檻是一件很難的事情。

** 這種隔閡首先是認知上的,大家不太願意接近法律,不是說學不會它。** 相比於法律,大家更喜歡聽歷史和政治,並不意味著後兩者的門檻更低,而是我們對於歷史和政治都有整體上的認識。所以立法者的思維,就在於我們先從整體上去理解法律系統的基本運作機制,它為什麼要被這樣設計?然後再具體到你所關心的某部法律,不管是刑法還是民法,也能更好地去理解它。

二、推動法治進步的,往往是那些對切身利益較真的人

** 陽少:** 談到具體的法律,今天年輕人的法律意識普遍是有所提高的,像《勞動法》《婚姻法》和《野生動物保護法》相比於過去都有著更多的討論,大家也在呼籲更為細節的立法。但另一方面,大家對於更為根本的權利和概念,比如《憲法》裡的一些內容,相比於過去則沒有太多的討論,可能認為那不是一個可以觸手改變的尺度,和具體生活的關係也沒有那麼可見。您怎麼看待這種法律觀的變化?

** 翟志勇:** 這裡面確實有很多的變化,包括像我們這一代人和我老師那一代,也就是五六十年代出生的人相比,也有很大的變化。我老師那一輩的家國情懷特別重,喜歡關注宏大的問題,而他們對我們的批評就是,我們這一代關注的更為具體和學術了。這樣比較起來,可能相比於今天的年輕人,我們關心的又比較宏大,年輕人更喜歡關注具體的問題。

我認為這是社會的一個進步。** 每個人更關心跟自己相關的事情,更在意跟自己相關的事情,並且願意花時間、花精力投入到跟自己相關的事情,這樣的社會才能慢慢進步。** 回顧我們社會四十多年的法治建設,其實也是一個個具體的案件累加起來才得到今天的成果。

這個成果不是說人大制定幾部法律,也不是法學家寫幾部著作就可以實現的。現在每年大概有 3000 多萬的案件,有當事人、律師和法官的參與,在這個過程中你會發現,真正推動法律進步的人,恰恰是在涉及到自己切身利益上比較較真的那些人。

無論是婚姻、勞動還是環保,年輕人的關注和推動都是非常重要的力量。至於另外一些問題,比如言論自由,人們可能還會關心,但沒有辦法參與,因此也很難去推動改變。也許學者更應該關注這類問題,因為它是實現機制。不同的人群關注不同的議題,只要大家在自己關注的、涉及到自己利益的那些問題上,願意花時間、花精力去維護自己的利益,這就是一個法治社會進步的常態。

** 陽少:** 您其實特別強調和鼓勵普通人對法律的參與,也認為現行的法律制度給予的參與空間比我們想象的要大很多。能否從一個具體的機制講起呢?比如您曾在節目裡說,中國的司法機關執行的是一套程序性司法,這跟過去相比有很大的變化,這種變化是怎麼發生的?又意味著什麼?

** 翟志勇:** 好,先說這個程序性司法的問題。這裡的程序是指訴訟過程中的抗辯制或者叫對抗制,更多強調法官的消極作用,法官看訴訟雙方努力去爭辯,最後根據抗辯的情況來做一個勝訴的裁決,比如一方的證據不足,儘管他看上去更有理,但依然會敗訴。但 80 年代我國剛剛恢復法治的時候,那會兒的訴訟制度是糾問制,更強調法官的主動作用,你法官在審判過程中,要主動去發現案件事實,查明雙方的對錯,甚至要主動去收集證據,這有點類似於前面講的 “包青天”。

在我讀書的時候(1998 年),我們的訴訟制度正處於從糾問制到抗辯制的轉折期,也就更強調當事人和律師的作用。從專業角度來講,抗辯制能讓當事人更好地發揮主觀能動性,在抗辯的過程中也能更好地幫法官查明案件事實,把道理說清楚,避免法官來一個大家長式的決定。當然缺點就是,你要為你想實現的正義親力親為,要投入時間、精力和金錢。

這其實又回到一開始我們說的包青天和正義女神的區別,我們不能期待法官都是包青天。現代法律的設計一定不能夠建立在 “法官是好人” 的預設上,法官跟我們一樣都是普通人,可能會做壞事,也可能做好事。那么作為一個立法者,你要去構建一個怎樣的法律體系,才使得可能做壞事的法官,也能夠實現當事人所期待的正義呢?這是法律設計上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,也是我們為什麼要講程序性正義、證據和抗辯式訴訟的原因。

三、一部法律的制定,也取決於社會的進程

** 陽少:** 我們剛才聊了很多和法律有關的觀念,接下來我想跟您聊一部具體的法律,就是《民法典》。《民法典》在 2020 年 5 月 28 日正式通過,從 1954 年第一次編撰到最後確立,它經歷了漫長而曲折的過程。去年底,《民法典》主要編撰人之一的江平先生去世,讓不少人又在回顧這部法典。首先還是想請您科普一下,既然《民法典》屬於私法,為什麼法律上要有公法和私法的區分呢?

** 翟志勇:** 這跟清末變法改制以後引進的西方法律有關係。現代世界的法律大體上有兩個脈絡,一個叫做大陸法系,實際上是從源於羅馬法,經過法國、德國慢慢的傳播,然後我們清末通過日本引進了過來。另外一個脈絡叫做普通法系,也稱英美法系或者海洋法系。主要是英國、美國、澳大利亞、加拿大跟新西蘭,以及英國的一些前殖民地國家在沿用。

羅馬法上一開始就區分公法跟私法,跟國家權力相關的法律是公法,跟私人權利相關的法律叫做私法,也被稱為民法典。我們今天講的《刑法》、《行政訴訟法》,其實就是公法,因為它涉及到公權力的配置,涉及到公權力跟私權力之間的關係。但這個區分其實上只是學術上的。** 今天有很多的法律,你沒辦法來判斷究竟是公法還是私法,** 比如《信息保護法》,在公 / 私都有涉及。

** 陽少:** 著名法學家王澤鑑先生在 2017 年和江平先生對談的時候,曾說 “中国大陸最大的變遷倒不在公法的發展,而是私法的根本改革與重建”,從這個角度看《民法典》曾於 1954 年、1962 年、1979 年和 2001 年啟動編撰又因為各種原因停止,是否可以認為我們的私法建設要遠遠落後於公法?

** 翟志勇:** 首先可以說,** 私法並不落後於公法,二者應該是同步的,甚至某種意義上,私法可能比公法更發達一些。** 回到《民法典》確立的問題,我們一定要區分《民法》跟《民法典》。一個法律叫法典,往往意味著它將這個法律領域所有的法律都囊括在了一部法律裡,然後分門別類來進行編排,這需要非常複雜和高超的法典編撰技術。

沒有《民法典》的時候並不意味著沒有《民法》,今天的《民法典》實際上是把改革開放以來編撰的幾部法律匯總到了一起。比如我們最早的民法通則,後來變成了《民法典》裡的民法總則。再比如說《物權法》、《合同法》、《婚姻法》和《繼承法》,這是在沒有《民法典》之前都已經有的法律,就是整個民事領域裡的法律,《民法典》無非是把這些法律給大家整合到一部法律裡。

** 一部基礎法律的編撰和確立其實取決於兩個問題,一是社會整體的經濟生活發展到了什麼樣的狀況?** 為什麼《物權法》相對出台比較晚(2007 年)?而且制定過程中有很大的爭議,因為在過去公有制經濟的前提下,《物權法》是很難編纂的,很多東西你都沒有所有權,也就很難處理。因此法律的編撰一定是跟整個社會的狀況相匹配,才會水到渠成。

** 二是法律編纂的技術。** 法律的編撰並沒有我們想象的那麼容易。想象一下,你是某個領域的負責人,想起草某個規範,你要考慮到這個規範可能涉及到的複雜社會的方方面面,還要把它們用條文的方式系統化處理,這是非常複雜和困難的。

後發國家有一個優勢,就是可以抄別的國家的法律。但是 “抄作業” 的問題在於,法律是要在實踐中去適用的,大部分時候我們抄過來的法律不一定能夠在實踐中解決問題,所以存在大量的 “有法不依”。法律在實踐中不怎麼執行,可能是因為它跟現實沒有那麼的貼切。

所以法律的編纂往往會滯後甚至拖延,因為立法者也沒有搞清楚,也不能夠倉促地去制定一個法律,就一直往後拖。《民法典》的編纂就屬於這種狀況,我們雖然曾四次啟動民法典編纂,但每一次啟動之後,就會發現既沒有社會基礎也沒有編撰的技術,自然也不足以能夠產生出來一部系統的、可以適用的《民法典》。

那為什麼到了 2020 年的時候,我們可以編纂出來呢?原因就在於,** 這之前我們已經把《民法典》中的所有的內容都通過 “單行法” 的方式編撰了出來,** 再去編撰《民法典》,無非是把這些法律放到一個系統裡再重新進行編排。當然這裡面爭議最大的就是人格權要不要單獨成編?這是一個立法體力跟立法技術上的問題,不是法律內容上的問題。

** 陽少:** 該怎麼理解這句話呢?

** 翟志勇:** 大家對於 “要保護人格權” 這點沒有任何爭議的,至於人格權有哪些、如何保護,這些在之前的《民法總則》也有。在《民法典》編撰的時候,爭議在於人格權是繼續放在《民法總則》裡,還是像《物權法》和《合同法》那樣單獨成編?

主張單獨成編的人就認為,只有這樣才能夠突出人格權的重要性、對人格權有更好的保護;反對的則認為,人格權涉及到基本人格,人格是司法中的主體,主體的問題通常在總則裡就解決了,不需要再單獨成立一編。這完全是法典編撰技術跟體力和結構上的問題,它不涉及到實質性的內容。法學家對於要保護大家的人格權和具體保護的內容沒有任何的分歧,大家爭論的其實是一個編撰的技術問題,不會影響法律的實踐。

** 陽少:** 假如人格權單獨成編了,對於以後的司法實踐真的不會有更積極的影響嗎?還是說當初堅持要把人格權單獨成編的這些學者,比如江平先生就是其中之一,他們呼籲的僅僅是一種形式上的變化。

** 翟志勇:** 我覺得不會有什麼實質性的變化。當然形式上的變化也不能說沒有意義,當你把某種東西特別突出時,一定意味著要特別去強調它。我也承認它在象徵和形式上是有意義的。

但突出了人格權,人格權在以後的司法實踐中就能得到更好的保護嗎?這是兩個問題,實踐中不是這樣的。原來是什麼樣子,實踐之中還是什麼樣子。

四、很多社會問題,不能指望 “立法” 來解決

** 陽少:“原來是什麼樣子,實踐之中還是什麼樣子”,這聽上去讓人有些幻滅。因為我們通常認為立法是解決問題最顯著的手段,現在一旦有什麼爭議出現,大家也會呼籲立法。然而很多問題是否是沒有辦法通過立法解決的?一部法律到底要經過怎樣的蹉跎,才能夠在司法界和民間達成一定程度的共識?

** 翟志勇:** 很多問題都是立法不一定能夠解決的。比如說像人格權的保護、物權的保護,** 在這之前已經有了特別長時間段的關於物權和人格權的司法實踐,** 這些都不會隨著法律的通過或者是單獨成編迎來重大變化,因為法律內容本身在實質上並沒有特別大的改變,無非是把過去已有的東西再系統性地表述出來。

再舉個例子,在人格權裡面有一類叫姓名權,就是哪一類姓名權會得到保護,而我們的法律是不會保護那些特別奇怪的姓名。之前有個案例,有一對夫妻因為喜好詩歌,就給孩子起名叫北雁雲依。結果公安機關就不給登記,因為我們的姓名傳統要麼隨父姓,要麼隨母姓,像這樣的司法傳統就不會隨著《民法典》出台有什麼變化。所以我反復強調,我們的法律制度、觀念和實踐,彼此之間都是有很大差別的。

有時候觀念走到了前面,制度卻沒有跟上;有時候是制度上有但實踐沒跟上;還有一種可能是司法實踐走到了制度的前面,比如最近的一個例子,** 我們在制度上還在討論用人工智能創作的畫作是否享有著作權?但司法實踐就可以解決了。** 在司法實踐中,我們仍然把人工智能看作一種工具,你用人工智能畫的畫,這裡邊有你智慧的投入,那當然受到《版權法》的保護。

** 陽少:** 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:法律在它成文的那一步,其實就像一個 “摘桃子的人”。

** 翟志勇:** 是的,而且好的立法一定是這樣的。一定是有了司法實踐,再把實踐中成功的經驗做系統性的總結。壞的立法往往是 “超前立法”,就是說我想去改變什麼東西,先把法給立了,規定應該怎麼做。“超前立法” 大概率不會得到很好的實踐,因為社會並不完全會按照立法者想象的那個方向去發展。

比如最典型的就是《破產法》,我們 80 年代末就有《破產法》,當時說要搞市場經濟,那市場經濟得讓企業能夠破產,所以就制定了《破產法》。實際中很多企業並不是按照《破產法》的方式進行破產的,有大量企業是不能夠破產的,比如國有企業,因為有大量的員工。很多民營企業也不允許破產,因為還有債務和其他很多的事情沒處理。因此當時誕生了大量的僵屍企業。

這其實也是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區別。普通法系更多強調法官遵循先例進行處理,它不是特別強調系統性,實際上意味著,遇到一個問題就解決一個問題。普通法系國家的立法來自於大量的法院判決,如果它認為這個判決已經不足以來解決這類問題,那它可以通過立法的方式來進行解決。這樣的制度會跟實踐更貼合一些。

** 大陸法系更多地會強調自上而下的立法,** 立法在很多時候會跟社會實踐之間存在脫節,就會有大量 “有法不依” 的情況。它就像一個 “大家長”,制定很多規則,但大家在日常裡不一定真的會去做。

** 陽少:** 老百姓好像也期待有個大家長,比如新聞底下常見的評論模板 “是該管管了”、“XXX 不是法外之地”,這又回到我們前面說的,大家對 “立法” 的理解也是 “替我管起來”。

翟志勇:“立法就能解決問題” 這樣的法律觀也深刻地影響了現在的學生。他們現在寫論文討論一個問題,最終的結論一定是我們要制定一個什麼樣的法律。但是在我看來這不是特別恰當的法律觀。

立法者是沒有足夠的智慧去理解和規範複雜的社會生活,而且還要考慮到社會生活不停的變化。沒有誰具備這樣的智慧,能夠制定一個規則跟社會實踐無縫貼合。立法者也是普通人,如果他們坐在一間屋子裡,抄來抄去,然後再徵求一下意見,這樣的法律文本是沒有經過實踐檢驗的。

** 所以我們也說立法的程序是複雜和審慎的,因為立法一旦制定不能夠朝令夕改。** 很多問題應該交給司法而非立法,這也是為什麼在現代的法治國家裡,司法的重要性越來越高,因為司法在解決具體問題的時候有很多靈活性,不同的問題可以不同的對待。在這個過程之中,解決問題的機制實際上要比立法會更好一些。

五、如何與 “惡法” 共處?

** 陽少:** 很多人對於立法的期待,可能也跟這些年的法治環境有關。一方面有很多法律的漏洞,另一方面又受制於一些不合理的法律。最近,隨著貴州企業家向政府討工程款陷 “尋釁滋事” 被批捕,輿論又在討論是否應該廢除這一條例。您如何看待 “惡法亦法”?或者說我們該如何跟 “惡法” 相處?

** 翟志勇:** 如果說第二十條是早早存在但不被正確適用,那麼 “尋釁滋事罪” 就是反面,它被無限擴大地去適用。這也是我們討論 “惡法是否亦法” 的一個經典案例。從實踐中來看,“尋釁滋事罪” 確實是一個惡法,因為很多找不到依據但又想用刑事的方法治罪的,就用 “尋釁滋事罪”。

對於普通人來說,在惡法存在並發揮效力的時候,就只能儘可能使自己不落到這個圈套裡邊,同時也要在這樣的前提之下,去積極地推動對於惡法的廢除。就像第二十條一樣,其實很早之前就有討論,後來檢察院也受到了很多的壓力,因為但凡出來一個案件,大家就會有很多的爭論。到了 “於歡案” 的時候,爭論有了效果,大家對二審的結果(從無期改判為五年)依然不滿,很多的壓力給到了最高檢。所以到了 “昆山龍哥案”,昆山市人民檢察院才會認定於海明是正當防衛。

但是後來我聽一位做律師的朋友說,其實這之後也沒有完全變化,很多地方仍然不完全適用正當防衛,但凡有傷害,尤其是死了人,大家都會認為你是防衛過當。所以這個變化,還是要靠普通人、專家學者,利用人大和政協去發聲和推動。

** 其實現代國家的法治建設,都是這樣通過個案去推動的。** 我們今天只是看到了別人家的結果,你去溯源這些國家的法治進程,那也是經歷了上百年不停的抗爭。有的國家很努力,走得快一些;有的不努力,那它就走得慢一些,但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法治建設是憑空等來的。

陽少:“爭取比等更有用”,這在過去幾年裡的一些時刻也有所體現。最後我想跟您聊的是,普通人該如何運用法律保護自己?特別是在面對權力關係不對等的機構和部門時。這兩年社交媒體上舉著身份證的舉報屢見不鮮,似乎相比於《行政訴訟法》,舉報跟行政投訴是更有用的,您怎麼看待這種反差?

翟志勇: ** 我覺得這還是有一個媒體傳播的效應,舉報和投訴更容易被媒體報導。** 但比如說一個人去法院打行政訴訟的官司,只要不在媒體上去發表,大家也不知道。行政訴訟的案例雖然相比民事訴訟來講是很少的,但是每年也有幾十萬例,政府機關敗訴的雖然沒有我們想的那麼多,根據之前的一些統計,高峰可能會有百分之二三十,某種程度上來講已經是一個很高的比例了,因為也不見得每件事都是行政機關做錯了。

我們過去看裁判文書網上有很多行政機關敗訴的案子。比如我在節目裡也講了陝西榆林市一個商販賣 20 元 “毒芹菜” 被罰 6.6 萬元,這類針對農藥超標的處罰全國各地都有,據我所知一些福建的商戶告市場監管部門處罰不相當,最後也告贏了。當然也存在同樣的案件,在不同地方的訴訟結果不一樣的情況。

但凡進入到訴訟裡邊都是複雜的程序,你要費時費力,還不一定能夠勝訴。通過媒體可以加快進程,也可能適得其反。在日常生活裡,當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,到底採取一種什麼樣的方式去維護自己的權益?包括維護還是不維護,這都是每一個人對於自己利益經過考量後的選擇。

對於個人而言,維權一定是有成本的。當然不維權也有成本,首先是自身權益被侵害,其次還有後續成本。

作為法律從業者,我認為在自己可承受的範圍之內,當然要去維權。因為 ** 自身權益的真正實現只能靠自己,不能夠寄希望於別人會保護自己的權益,** 更不能夠寄希望於法律能夠主動、自動地保護你的權益,這都是我們過去對於法律過於美好和偏狹的期待。法律不是自動執行的,它需要你的啟動與投入。

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:青年志 Youthology(ID:openyouthology001),對話:翟志勇(北京航天航空大學法學院教授)、陽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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